个人隐私禁人肉案例_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2)

焦点2大V转侵权信息或担责

  《规定》还首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

  对此,《规定》称,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告诉记者,就这类案件来说,从法院每年总案件的受理量来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当中,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着沟通和交流方式的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姚辉进一步解释说,这个规定将来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发生约束。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个普通老百姓,他在网上看着好玩儿就转了,他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如果他是一个大V(名人),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他就应当知道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在法律义务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转发要谨慎。

  【案例】2003年,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网转载了上述文章。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裁决】法院认为,新浪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据新华社

  焦点3“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

  《规定》还涉及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孙军工称,当前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非法删帖行为,该规定提出,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顾培东认为,法释一大亮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规制,比如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非不过,对于这类行为的侵权责任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最高法更为细化,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法院的判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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