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陈永洲报道中联重科被跨省 中联重科背景资料

新快报陈永洲报道中联重科被跨省  中联重科背景资料

今天最大的事件应该是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引起众怒,其实背后原因是中联重科的董事长詹纯新,父亲是湖南省高院院长、岳父曾经是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微博网友@龚文祥)(据百度搜索结果)这是经济观察报报道原文链接:http://www.eeo.com.cn/2012/1208/237166.shtml;其报道说:“中联重科所拥有的人脉是三一所无法比拟的。资料显示,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系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詹顺初的儿子;其妻子则为原湖南省第二书记万达之女万小丽。”全部是原文.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以涉嫌损害企业商誉的罪名被长沙市公安局拘留。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陈永洲被抓祸起中联重科。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所写的关于中联重科的文章:
2012年9月26日 独家调查 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
2012年9月27日 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
2012年10月12日 中联重科资产图谱里的阴谋与阳谋
2013年1月7日 向文波微博影射中联重科"私有化"?
2013年1月22日 中联重科频揽公关高手 "畸形营销"战火烧至工程机械行业
2013年3月29日 独家调查:中联重科再爆财务造假 CIFA诡异业绩或为利益输送
2013年5月16日 一年5.13亿广告费 中联重科持续畸形营销
2013年5月27日 年报季报连续变脸 验证销售涉嫌造假1
2013年5月29日 澄清?中联重科印证举报材料属实 核实?大客户销售数据与年报矛盾
2013年6月1日 中联重科股东去年减持现蹊跷。

  2013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的微博内容,直指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高辉称:陈永洲"先后10篇负面文章"抹黑中联重科,致其股价大幅下降。

  10月18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

  记者因为报道上市公司而招来牢狱之灾的案件并不多见。对此,数位著名法律专家和律师表示长沙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也涉嫌商业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压制舆论监督。与此同时,中国记协也表示正密切关注此事,并已介入调查。

  湖南警方跨省带走记者

  据陈永洲妻子回忆,10月17日,在报社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一些情况。

  10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永洲与妻子共同来到广州市刑侦支队。“进来几位长沙市公安局的警察,简单亮出证件以及一张A4纸样的东西,称陈涉嫌犯罪,要将其带走。我问为什么,但被迅速拉开至隔壁房间。”陈妻说,现场并未要陈永洲签字,也没有让她看清纸上的内容。

  随后陈永洲被带上一辆湘牌的奔驰商务车离开。

  36个小时之后,10月19日晚9时许,陈妻接到一个湖南手机号拨来的电话,电话里传来陈永洲的声音,他告诉妻子,他是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刑事拘留。至此,陈妻就再也没有见到陈永洲。

  中联重科称报道虚假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披露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涉嫌销售造假。

  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连续发布以《打手!阴谋,黑手,舆霸!》等为题的微博,诋毁《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将《新快报》相关报道描述为虚假报道,企图混淆视听。

  《新快报》随后发表《严正声明》,要求高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上述微博侵权言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高辉置若罔闻。

  由于遭到一系列的公开侵权,《新快报》、陈永洲本人决定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高辉提起诉讼,并在8月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

  至此,就新闻报道引发的诉讼本已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


不料,仅两个多月后就发生了上文中令人震惊的一幕。

  原来,中联重科一面向广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面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长沙警方于9月16日以涉嫌侵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并在10月15日发出网上追逃,而陈永洲一直蒙在鼓里。

  声援: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因为采写负面报道而突然失去自由,陈永洲的遭遇让记者同行们纷纷表示齿冷。知名媒体人西门不暗昨日在微博上写道:“记者做报道,要面临刑拘的危险,这个社会还会好吗?”

  暨大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教授范以锦也在微博上发出质疑:“报道是失实还是没有失实?警方向报道方《新快报》调查了吗?即便失实就能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吗?每年因各种原因失实的报道不少,要抓多少人啊!记者还有安全感吗?” 新快报供本报当日稿

  无故意捏造事实即不构成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如何区分?陈永洲的报道真的触犯了法律吗?

  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由此而知,新闻媒体对一些经营者予以基于事实的公正的披露、曝光的,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由于其基本事实的属实,上述公开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更直言:“这事过了!警方有乱抓人的嫌疑。”在他看来,“这个入罪是要很高门槛的,不是随随便便的就可以扣上这个罪名”。何兵认为记者对事件的报道,就算失实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也应该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损害商业信誉罪,多是发生在恶性竞争对手上。记者显然不是企业的竞争对手,这时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谨慎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院院院长徐松林直言不讳地说。

相关阅读

每日推荐

情感美文

图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