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之争再反转,唐德正式起诉灿星,索赔5.1亿元

北京2016年6月24日电 /美通社/ --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这档2010年在荷兰首播的节目,目前已在180个国家播出。
  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一季至第四季“The Voice of China 中国好声音”由浙江卫视联合灿星制作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播出和制作。
  2016年1月8日,荷兰Talpa公司声明终止灿星一切有关《中国好声音》的合约权利,且未续约。
  1月20日,唐德影视(“唐德”)宣布与荷兰Talpa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唐德以平均每季1亿元的价格买下“The voice of China”的5年四季版权。唐德经Talpa授权,在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取得“The voice of China”的唯一授权。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令其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6月22日,灿星公司对外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荷兰Talpa公司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灿星公司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针对5月6日荷兰Talpa公司向该仲裁庭提交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作出明确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星空华文传媒/梦响强音公司(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
  Talpa公司随后公开发表新闻稿,指出在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发布了一个部分裁决以及临时措施之判决。此临时裁决是在未能做出最终裁决的情况下应Talpa的请求,基于一个紧急、急迫的诉求而做出的。同时,仲裁庭也做出了临时措施的裁决,即本案有关“中国好声音”5字中文的权属最终裁决待定。
  Talpa公司新闻稿中还指出香港仲裁庭确认目前由上海灿星文化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原定2016年7月15日于浙江卫视播出的“Sing China —歌唱吧中国”不能再延续使用之前四季的《中国好声音》的运作模式。同时仲裁庭也确认了之前星空传媒与梦想强音文化有限公司的执照许可合约已于2016年1月18日正式终止。仲裁庭已禁止星空传媒和梦想强音公司继续使用“The Voice Of China”的英语标题以及罗马字体的“中国好声音”,并且还确认了其他几项知识文化产权,包括本地 Logo。
  仲裁庭也同时要求了星空传媒和梦想强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上海灿星和浙江卫视要遵从该禁令。
  6月23日,唐德影视在官方微博中声明,据唐德所掌握的香港仲裁内容显示,香港仲裁中并没有驳回Talpa拥有“中国好声音”独家使用权,还对其中七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采取了临时保护手段,包含节目的当地名称(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当地节目标识、原节目标识、中国好声音的微信、微博、APP 和网站。
  唐德影视官方微博披露的香港仲裁原文部分内容  唐德影视对仲裁书原文翻译如下:
  147. 尽管已有上述保证,仲裁庭仍认为有正当理由对本庭已经作出最终裁定的部分,采取临时手段保护其知识产权,即:
  (a)当地节目名称,即“‘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
  (b)当地标识;
  (c)原标识;
  (d)名为“The Voice of China”的微信账号;
  (e)名为“The Voice of China”的微博账号;
  (f)名为“The Voice of China”的The Voice手机应用;以及
  (g)网站域名 www.chovioce.com.
  (统称,“受保护的知识产权”。)
本地节目标识  原节目标识  至于香港仲裁是否能对“诉前禁令”产生影响,唐德影视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后认为,本次仲裁中未做结论的部分,为待定部分,不意味着“驳回”;而“待定”事项,按照法律程序来说,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灿星发出的“诉前禁令”没有任何干扰。
  6月23日,唐德影视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以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
  消息来源: 唐德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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