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警察苟祯鸿被实名举报玩弄女性曝光 苟祯鸿同学情人王玉梅个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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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警察苟祯鸿被实名举报玩弄女性图片曝光 苟祯鸿同学情人王玉梅照片资料流出

12 月4日,云南当地论坛有实名举报帖称,云南昭通绥江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苟祯鸿玩弄女性,受害女性醉酒后被其带到单位宿舍发生了性关系,并晒出一张双方的 “艳照”和一张苟某签名的50万元“借条”。对此,绥江县纪委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绥江县纪委已对举报事件成立了调查组,目前仍在调查中。

名 为《昭通绥江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苟祯鸿玩弄女性、骗钱索贿》的举报内容显示,苟某(结婚状态下)于2011年5月2日将醉酒当事人(两人曾系同学)带回新滩 派出所的宿舍,并在其“朦朦胧胧”的状态下两人发生了关系;随后苟以离婚娶当事人为由交往后,当事人两次怀孕两次堕胎,但苟并未离婚。

举报帖附上的“借条”。

举报帖还附上了一张签有“苟祯鸿”的50万元“借条”,名义系苟付还当事人交往期间来回见面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苟承诺2015年6月28日还,但至今未还。当事人在举报帖中留下了自己的全名、身份证号以及家庭住址。

王玉梅实名举报苟祯鸿全文内容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作为受害者向各位领导检举揭发云南昭通市绥江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苟某玩弄女性,欺骗感情,骗取钱财,索取贿赂的犯罪事实向各位领导举报如下:

一、我是绥江县人王玉梅,住绥江县A14-6-402,昆明住西山区,身份证号:532127198012261122,我在201 1年5月2日从昭通回绥江路上有朋友邀请在绥江新滩镇吃饭,到了新滩和朋友在新滩饭店吃饭吃到大概半小时时,苟某过来了,一看是同学我们就放开来喝,他告 诉我他现在新滩派出所上班,是所长,并要了我的电话号码,互相见面都很高兴就喝醉了,大约在十点过时,我已喝得人事不醒,苟某把我扶去他新滩派出所的宿舍 床上睡觉,朦朦胧胧的感觉他已爬在我身上,他就与我就这样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早上,苟某下三楼办公室上班,我八点半后才起床,头晕脑胀的也不好意思见他,然后坐朋友的车上绥江了。

第三天后在绥江县街上碰到苟某,他邀请我去喝茶,他告诉我他与他妻子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叫我跟他好,他说离婚来娶我,我说那等你离了婚再来找我, 他说现还不能离,因为他爸爸在生病,怕受不了刺激,我当时想他与我已发生了第一次关系,就答应跟他一起了,从那以后我每月从昆明回绥江一次与他同居,每次 回来时间是三天到十天时间,每次回来住绥江靖江宾馆、邮电局宾馆,有时住新滩派出所宿舍,偶尔住宜宾、水富。

在2011年7月我怀上了他的孩子,我问他怎么办?他说如要他会没有工作,我就把孩子打掉了,后来在2012年5月我又怀上了他第二个孩子,我说在 这样我 受不了,他又劝我对我说,一切会好起来的,我当时真的太难过了,提出了分手,他在我面前大哭起来,当时看他这样,我心疼特别难过,又跟他继续在一起了。

2014年2月,我提出该有一个结果了,他承诺说我只要把工作调上绥江,就马上离婚,没有调上去之前,离婚会影响他的前途,我又相信他的承诺,到 2014 年12月,他调上绥江任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后,我提出你是否兑现了,他说等工作顺畅后三个月一定办,过了几天,他提出跟我借10万元钱,我说你拿离婚证来我 就借给你,当时他很不高兴,于2015年2月9日他就消失不接我电话,也就翻脸不认人,他玩弄欺骗我的感情。我已离婚多年,当时我正谈着一个朋友,因为 他,也相信了他,我才把那个男朋友吹了,一直等他四年,在这四年期间,有人来追过我,我都拒绝了,一心一意等他。

在这四年期间每次费用 (住宾馆和来回的车费、飞机票都是我在开销),平均每月坚持回来和他同居生活,费用都是3000元至8000元,总计回来48次以上。在这四年期间他所穿 的大多数的衣服都是我给他买的,这四年里我所受的苦无法用语言来形容,他彻底改变了我的生活,我经受了这些磨难,已经变成了不能正常生活的女人。这个打击 对我来说是一辈子的耻辱,像她这样玩弄女性,还能在执法部门工作吗?

从2015年2月9日他消失后我到2015年5月回绥江找他谈话,难道我们就这样算了吗?他愿意还我的钱,并赔偿我损失,合计并打了一张50万元的 借条,付我来回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所以才打了这张借条,并说6月28日给我 钱,如没有钱给我把他A7一套房子给我,到期他一直不兑现,我没有办法只好举报。请求上级领导处理。

二、在201 1年我亲眼见着苟某向中铁五局分包人员索取人民币三万元整,在他任新滩派出所所长职务之便,跟修隧道的承包人员索要多次钱财,望领导查办。

三、苟某在工作期间,公安人员不能经商办企业的禁令违规,开办锦绣山庄饭店,在绥江锦绣山庄他是简单盖建,主要是骗取新城搬迁费,他又获得了几十万。在石龙买船运作,在石龙开办超市,做倒运煤炭生意等。

四、苟某买房产如下,126平方的五套房子,门面一间。像他这样的工作人员能买得起吗?

五、苟某以上违法乱纪的事实,望领导查实,将这个害群之马驱除公安队伍,将之绳之以法!

举报人:王玉梅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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