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事故发生现场
共享单车儿童伤亡 受害者起诉OFO索赔878万元:国内首起十二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正式进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将肇事机动车一方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原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介绍,2017年3月26日中午,受害人与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将无人管理的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解开并上路骑行,
并于当日13:37分许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肇事客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现场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受害人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静安区交警认定受害人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受害人2006年出生,生前就读上海某小学四年级。原告律师张黔林介绍,受害人的意外身亡给两原告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两人几乎失去了全部希望和继续生活的勇气,至今数月仍终日恍惚,常以泪洗面。
原告认为,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对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件中,3月26日下午,未成年的受害人将一部虽然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悬挂编号:OFO1062155),而同行的三个未成年人,均成功解锁OFO共享单车,并一同上路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为杜绝12岁以下儿童未经授权单独骑车上路,上海市质监局 、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的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服务》团体标准,规定要求共享单车运营方应对用户提出实名制登记注册的要求;用户年龄应在12岁以上。
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等出台的共享单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均有类似的要求,但事实上,未成年人可以很轻易绕过机械锁具的限制,轻松打开路边的共享单车。
今年以来,已经发生儿童死亡事故两起,轻、重伤仅媒体报道过的就有十几起,均与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漏洞有关。
不久前6月18号下午5点左右,在郑州市西三环汝河路向西200米的东冯湾北跨渠生产桥上,一个骑OFO小黄车的12岁小男孩疑似与同伴骑行追逐时摔倒在地,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媒体报道,死者也是在路边打开了未上锁的OFO小黄车。
本案原告认为,该案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固然存在,但更重要的是ofo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其以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对象投放ofo共享单车作为运营方式,并通过该运营方式获利,理应承担车辆所有人应负的义务,但在其管理的ofo共享单车车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两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OFO小黄车: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单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原告律师张黔林表示,“此次诉讼,我们不仅是为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寻求民事赔偿,更是一个公益诉讼。我们希望在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厘清平台责任,推动政府监管,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共享单车事件频发:
郑州市西三环东冯湾北跨渠生产桥上一12岁男孩骑小黄车飚车不幸摔死
2017年6月18号下午5点左右,在河南省郑州市西三环汝河路向西200米的东冯湾北跨渠生产桥上,一个骑黄色共享单车的12岁小男孩摔倒在地。
经过医护人员的抢救,19点10分左右,120宣布小男孩抢救无效死亡。
据周边目击者反映说:“当时有四名小男孩都骑着小黄车,车速非常快,应该是在赛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