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春起诉大一学生邹某源于被死亡 李宇春死亡起诉事件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宇春诉被告邹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称,2012年3月18日,被告使用百度贴吧发布了“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影响极大,对原告名誉造成严重伤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公证费用。

学生发帖称李宇春整容死亡 被起诉索赔10万

莫名被传因整容失败死亡,歌手李宇春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裁定,驳回邹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诉请求。该案仍由东城法院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将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

微博辟谣

邹某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可能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该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至今未满一年,住所地仍为贵阳市云岩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后,邹某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信》和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可以认定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

李宇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邹某关于该案应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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