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干涉一夜情?
一名21岁的北京女孩儿,在与网友共度了“浪漫之夜”后,自己陷入了无比尴尬的境地。
2002年年初,以“新新人类”自居的21岁的阿芳在网上结识了王某。在渐行渐近的聊天中,两人很自然地谈到了“性”。于是一次聊天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切事情都按他们的约定进行了,王某来到阿芳家,尽管第一次见面,还不熟悉的两人还是毫不犹豫地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同样的行为又在王某家发生了一次。此后,两人便断了联系。
半年过去了,今年7月初,阿芳意外地接到王某的电话,王某要求再次发生性行为。因为时过境迁,阿芳拒绝了。不死心的王某多次给阿芳打电话、发短信,见没有效果,王某开始使用污辱性语言。不堪骚扰的阿芳只好找自己的一位男同学帮忙,让他以自己男朋友的身份找王某“谈判”。阿芳的男同学告诉王某不要再纠缠阿芳,并提出可以给王某一笔钱来解决问题。
当王某同意面谈此事时,阿芳以王某敲诈勒索到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报了案。当王某在约定地点等候时,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及时赶到将其抓获。
在派出所,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否认要钱的意图,只说要见阿芳是想“奉劝她不要再放荡下去”。尽管敲诈罪名没有成立,但王某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行为属于流氓滋扰妇女,受到了必要的惩罚和教育。
北京市交道口派出所的民警陈炬,是阿芳一案的办案民警。他告诉记者,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对阿芳进行批评教育。因为阿芳在本案中是受害者,他们应该予以保护。何况现在的网络发展迅猛,“一夜情”的事情司空见惯,作为执法人员,他们没有具体的政策来管理该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指出:法律没办法对“一夜情”进行规范,目前的婚姻法中也没办法规范。过去刑法中曾有流氓罪,但那必须要许多人在一起有流氓行为才可以算是,所以“一夜情”不属于流氓罪。现在,法律中废除了流氓罪,只剩下其中的两条,一是组织淫秽表演,一是聚众淫乱,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处理,没有适合“一夜情”的罪名。
在采访中,“一夜情”的追逐者们都是理直气壮,声明“我们没犯法,你情我愿,与他人无关”。
陈警官承认,他们确实没有违法。因为“一夜情”与卖淫嫖娼不同,卖淫嫖娼是钱与性的交易,而“一夜情”不是。卖淫嫖娼也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对“一夜情”的存在没有任何干预措施。
过客认为,“一夜情”的好处就在于它不同于婚姻,不必承诺和承担责任。另外,它不同于卖淫嫖娼,卖淫嫖娼会触犯我国治安处罚条例,也有得病的危险。再者说,人总有寂寞的时候,好像遇到同样有需要的人,互相慰藉一下,这之间你情我愿,既没有钱的交易,也不违法,没有什么不妥的。
尽管“一夜情”是个人私生活,但还是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
记者多次问毕夜,他的行为是否是对妻子的背叛?会不会影响到家庭?这个声称爱妻子、孩子的男人断然否决。他说,第一次事情发生后,面对妻子有“坐车没买票的感觉”,以后习惯了,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了。妻子绝对不会知道他的事情,所以不会影响家庭,而且他对妻子是情,对别人是性,谈不上背叛。
夏教授认为,毕夜的说法是为自己开脱。不动感情就不是对家庭的背叛,这是借口。实际上,此类事情发生时就已是对家人的背叛。况且,这种事情不可能永远瞒下去,夫妻间亲密的关系使任何细微的变化都逃不过对方的眼睛。养成习惯,形成寻找异性的癖好,就更是对家庭的背叛。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劳凯声教授指出:“一夜情”不是一个绝对的对与错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巨大变化,我们应该重新树立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也曾发生过这种情况,但都得不到社会和人们的认可,而且他们已经尝到了如艾滋病流行等恶果。他说,“一夜情”是完全的失去理智的行为,它以本我为主宰,为快乐原则所制约,是明显地对社会和家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从这个角度讲,他绝对不鼓励“一夜情”的发生。
他还认为,此行为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效应。因为婚外恋的对象是一个人,而“一夜情”是不断变换对象,对象更多,这是社会道德、伦理都反对的。这样的行为,是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自然就影响到社会。
一夜情,该约束吗?
曲新久教授认为,“一夜情”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如同现在没有条文去约束它一样,以后的法律也不可能制定某个条文去规范“一夜情”。他解释,现在社会对公民人身控制也越来越有限,除非其行为对他人构成了伤害。
法律不管这个领域,也管不好。这需要靠道德自我约束,靠主流引导,不是靠法律去强制。从心理学角度讲,越是强制性的事物,对人就越有吸引力。
他说,现在西方也向家庭回归,向自我回归。美国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是性解放时代,后来尝到了苦头。现在也在回归家庭、重视贞操,毕竟这不是主流道德所推崇的。所以,他认为“一夜情”在我国自然也会慢慢减少。
毕夜说,这篇文章出来后,他一定要看一看,因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他也拿不准;对于“一夜情”,他也有太多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