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假货集散地 中国假冒侵权问题的真相如何?

  全球假货集散地 中国假冒侵权问题的真相如何?侵权贸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涉及生产、流通、销售、消费等多个环节。尤其随着科技的发展,跨境、隐蔽的制假售假行为越来越频繁。

全球假货集散地 中国假冒侵权问题的真相如何?

  日前,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起诉售假网店案件公开宣判,被告售假店铺被判向淘宝网赔偿人民币12万元。这一公开宣判被认为具有示范意义,意味着中国打假售假又向前一步。

  但不少国外机构围绕中国侵权假冒问题屡做文章,还将中国指责为“全球假货核心集散地”。

  对此,商务部负责人及专家回应,这样的指责是不负责任的,中国在打击售假贩假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展有目共睹,国际社会应该卸下“有色眼镜”,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中国变化的现实。

  指责中国没有根据

  不久前,欧洲刑警组织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联合发布的《2017年欧盟打击假冒和盗版的情况报告》中称,中国内地是全球最大的假货生产地,而香港则是最大的中转站,总共占据了全球86%的假货份额。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回应道,“该报告对中国的指责是不负责的,其中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中国贸促会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表示,如果是统计欧洲地区的中国假货还勉强可信,若是统计中国的假货,甚至中国假货在全球的占比,其统计方法的可靠性和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就要打一个问号了。

  同时有媒体评论称,“中国向全球200余个国家和地区输出产品,欧盟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全面掌握中国销往各国产品的海关、质监、检验检疫报告。”

  实际上,治理侵权假冒是全球性难题,但中国的这一问题屡被国外“炒作”。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经济贸易系主任何维达向本报记者分析,“国外机构以此说事,一方面是因为过去中国的确存在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外界对中国在 打假 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了解并不多,还停留在过去的印象中,甚至带有歧视性的偏见,没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中国变化的现实。”

  打假“清风”铁腕行动

  对于上述指责的更多回应,其实是中国长期以来在打假“清风”方面的铁腕手段。

  早在2015年4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就部署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的“清风”行动,要求全面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行为。

  今年1-4月,全国海关查获出口侵权商品案件4600余件,扣留货物93万多件。

  商务部部长钟山在年初曾表示,近3年来,我们共查处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案件超过100万件,判决8万余人。“这个力度是相当之大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钟山说。

  此外,中国民间市场主体打假也在行动中。“像治理酒驾一样打假”,阿里巴巴集团董事长马云曾这样表示。

  为此,阿里巴巴组建了一支2000人的专业打假队伍,每年投入超过10亿元。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

  何维达认为,中国对制假售假贩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充分说明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同时,中国在完善产权制度,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方面付诸了许多努力,这一系列工作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中国也应该更多披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就,为外界客观认识中国提供素材。

  知识产权强力保护

  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相呼应——如今中国每天有1.4万家新公司注册成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中,中国排名第22位,在中等收入经济体中排名第一。

  美国外交学者网站日前发表文章称,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全球创业领军者的形象与其通常留给人们的“山寨之国”和“知识产权窃取者”的形象恰恰相反,原因就是中国过去30年来逐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2.7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9件。

  何维达认为,中国专利总量在全球名列前茅,这体现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国际社会要正视中国的成就,中国也应加快解决既有问题,如促进专利的产业化运用等。

  孙继文表示,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对侵权假冒问题保持高压态势。

  包括继续以涉及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及大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材料出口为重点,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继续加强对重点专业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的日常监管,净化产品生产源头等。

  【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和决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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